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597号
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281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55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12288.9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