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5558号
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281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12288.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12288.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