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55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281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73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12288.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12288.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