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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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49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359号正***大厦A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70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中福广场4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57PY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3)浙0782民初39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75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82执4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