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4303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柳林庄西新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0HTC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9525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开展鄠邑区中医医院整体搬迁暨门诊综合楼建设工程(一期)PPP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14天内进行核实,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并支付劳务报酬尾款。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只支付了2322900元,拖欠余款952565元至今未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依法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原告**公司与被告天一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人为被告天一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原告**公司,工程名称鄠邑区中医医院整体搬迁暨门诊综合楼建设工程(一期)PPP项目机电劳务合同,施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县城东南,***以北,***以东,友谊路以南,清华园以南。该合同第27.1条约定: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合同签订地为被告天一公司住所地,即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发生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杭 锋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