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26民初735号
原告: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涉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5.96元,由天津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