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504财保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董事长。
申请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吉2403财保1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龙泉支行账户内存款1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2月4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本院。申请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龙泉支行账户内存款12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晓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