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6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丰。
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吉010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银行账户存款376万元。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15885020957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银行账户存款376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15722238267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银行账户存款37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