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5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波,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吉林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00元,减半收取7575.00元,由上诉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松林

审判员  朴红君

审判员  于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翟倬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