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3财保113号
申请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文华苑**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住所:通化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董事长。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龙泉支行040101201030000098账户内存款124万元。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8130239011200076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龙泉支行040101201030000098账户内存款124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歆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