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盛显明、***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2460号
原告:盛显明,男,1969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7号。
负责人毕金诚,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显明、**芝诉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盛显明、***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显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盛显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