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4)冀1102执1231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某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所付货款409718元,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604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做结案处理。至此,本案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冀1102执1231号案件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