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内0502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女,1955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诉被告***、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