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彰武县四合城镇广源石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922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232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局副局长。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四合城镇广源石料加工厂,住所地彰武县四合城镇新房子村宾王路29-1号。 投资人:邹某,系该工厂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彰武县四合城镇广源石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对冻结其银行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称,请求依法解除对通辽市交通工程局S505线库伦至奈曼公路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措施。 事实和理由:通辽市交通工程局S505线库伦至奈曼公路项目正处在施工过程中,该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只能从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专户予以发放,你院冻结的账户是农牧民工工资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为保护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请求依法解除对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西城支行1505××××0794-1账户的冻结。 异议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2020年3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通辽西城支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一份;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7页; 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内05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22)内0502执异22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四合城镇广源石料加工厂未答辩。 本院查明,彰武县四合城镇广源石料加工厂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辽0922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彰武县四合城镇广源石料加工厂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2年7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线上冻结了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西城支行1505××××0794-1账户,该账户系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院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辽0922执14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西城支行1505××××0794-1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执1437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对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设立的S505线库伦至奈曼公路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1505********_1)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