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侵权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内0722执1028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标的60241.50元。案件受理费1354.83元及鉴定费8000.00元,申请执行费80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案件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于2019年9月17日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自动将案件款72034.38元交至法院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4.83元、延迟期间迟延履行金1634.05元、申请执行费804.00元,除去申请执行费804.00元剩余全部案件款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已领取该上述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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