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乌云、***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2319号
申请执行人*乌云,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毕金诚,该工程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乌云、***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502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的银行存款35737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