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峰铝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3412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峰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第七工程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负责人:***,职务:处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峰铝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峰铝塑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对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502执169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