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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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26号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55XXXX****,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通辽市明仁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毕金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蒙古族,该公司职员,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九委20组一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华,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文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