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丰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7544号之二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丰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丰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19238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黔0102民初175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192386元的财产。现因原告贵州丰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就买卖合同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丰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192386元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