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93Y),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韩泳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63630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景荟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二层209-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2022)津0110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82174.35元,执行费102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无车辆;
3、于2023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在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案件中,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3年3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丽区不动产,查封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因该房屋为配建设施,暂无法处置;
6、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丽区配套公建三(芳樱路3号)不动产属非经营性公建,暂无法查封;
7、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