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63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河北盛景光电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韩泳江,董事长。 被告: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盛景光电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