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796号
原告: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687216217,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峰,总经理。
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7408144L,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2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相呈,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1元,由山东高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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