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370号之一
原告:鱼台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许楼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2345号。
法定代表人:**呈,经理。
原告鱼台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鱼台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鱼台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保全费820元由鱼台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