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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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4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合家欢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8TW9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合家欢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6049.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合家欢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经过现场走访,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
1、其名下雅阁牌轿车一辆(号牌:×××),丰田牌轿车一辆(号牌:×××),SRX跨界车牌轿车一辆(号牌:×××),吉普牌轿车一辆(号牌:×××),奥迪牌轿车一辆(号牌:×××),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号牌:×××),福特牌轿车一辆(号牌:×××),福特牌轿车一辆(号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予以查封,查封方式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其名下的宁波银行尾号为07036的账号、台州银行尾号为00028的账号、杭州银行尾号为72659的账号、中国银行尾号为73696的账号、中信银行尾号为07764的账号、交通银行银行尾号为06215的账号、中信银行尾号为47089的账号、中信银行尾号为19126的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1035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70062的账号、招商银行尾号为00026的账号、绍兴银行尾号为00013的账号、稠州银行尾号为09474的账号,我院于2023年1月3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号仅少量余额。
3、其名下的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8幢地下室35、36、37、38号,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8幢307室的不动产我院于2023年2月21日查封,查封方式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为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已发参与分配函至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封或冻结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权等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截至2023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合家欢房产中介有限公司246049.7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495元、执行费3590.7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作出罚款的决定。
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了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