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81刑初6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系被告单位董事长助理,住瑞安市。
被告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丽温高速公路文瑞段第三合同段项目部副经理,住瑞安市。曾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6月25日、2014年1月10日、2015年10月14日分别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1800元、500元、200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7年7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涉嫌滥伐森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龙丽温高速公路文瑞段第三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瑞安市高楼镇外垟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承租荒地10亩作为碎石加工厂以及搅拌站临时建设用地,并约定其中的集体树木补偿费为6000元。但由于租地上的树木尚未清除,项目部无法进场施工,租金一直未支付给外垟湾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11月9日、10日,项目部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两名村民擅自砍伐租地上的树木22株,蓄积13.4立方米。后项目部被瑞安市林业局罚款20100元。
2016年12月10日,外垟湾村村民即被告人***找到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即被告人***,要求项目部尽快支付土地租金,被告人***称只要被告人***能够将土地上的树木砍掉,项目部就支付租金。当日下午,被告人***应被告人***的要求到案发现场,给被告人***以及被告人***找来的砍树工人鲁某1(另案处理)指出砍树范围。次日,鲁某1伙同周某1处(另案处理)等人砍掉了租地上的树木34株,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及时制止。经现场勘查,被砍伐的34株树木立方蓄积达21.9立方米。
2017年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1、周某1、陈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鲁某2、***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勘查笔录及照片、温州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时用地协议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抓获经过、本院(2010)**刑初字第1315号刑事判决书、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职务聘任的通知”、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有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维护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