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茶亭路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B671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贸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718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茶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910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43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432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权基于的法律关系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无锡市新吴区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并非被上诉人及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溧阳工厂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第8条款对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2、综上,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新吴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该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虽然基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起诉上诉人,但本案非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是因《溧阳工厂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其诉讼标的是《溧阳工厂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