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贸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鲁142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