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93号之一
原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