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745号
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71855,住所地无锡市经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中锐华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W8G583,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中锐华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341号。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无锡中锐华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无锡中锐华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