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005号
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71855,住所地无锡市经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6209667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惠大道1588号17号楼302室(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