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6号
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三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5LM3N7Y,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张泾东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三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三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三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林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