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728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