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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源畅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39号 申请人: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XHW812,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2幢36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源畅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M91F2N,住所地无锡市滨湖***路801-2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宏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10509275E,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南路86号南长汇智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无锡宏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4433988W,住所地无锡市滨湖***路801号第二十三层(2301-23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源畅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宏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源畅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宏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