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19519,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长江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成。
第三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