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西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19519,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长江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成。 第三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