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与某某,江苏省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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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1961号 原告: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望湖路红星乳业对面。经营者:王强洲,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通蜀村。法定代表人:陈泉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因双方和解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富平县广通钢化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冉肖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