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左右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242号之一
申请人:***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丁蜀镇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93113。
法定代理人:陈泉清。
被申请人:宜兴市左右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丁蜀镇中国陶瓷城D4幢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B8NY5W。
本院在审理***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左右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宜兴市左右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州环保集团炉顶密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左右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永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