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385号
申请人: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通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99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忍,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1巷**盛弘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3325756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8万元。申请人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昱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盛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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