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70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通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991M。
法定代表人:陈泉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 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偲杰
书 记 员 崔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