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解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50号
原告:解芳,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C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芳与被告**、**、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芳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天喜登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解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7元,减半收取10918.50元,由原告解芳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