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甘肃大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执7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涛,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大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2日,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第一新村****号502。
被执行人: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61号。
法定代表人:荣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甘肃大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01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119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645原件减半收取253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823元,由被告肃大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其余25322元退还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大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颜家沟135号地下1层面积为135.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兰房(城股)产字第101869号】,并以物抵债给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