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