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海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