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劲翔机电经营部与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4707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劲翔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百丽园小区3幢一单元703室。
经营者:雷文翔。
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康超。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劲翔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劲翔机电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