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926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8号办公楼栋1-6层3层。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