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926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8号办公楼栋1-6层3层。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