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2023号之二 原告: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海滨大道北侧景湖理想城C16号楼106室、1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37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滨海县伯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