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72号
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洺阳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与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元,由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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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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