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72号 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洺阳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与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元,由原告河北翔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