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274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日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唐山市**甸区。
原告***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