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7893号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东西湖吴家山九支沟。
法定代表人:陈细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