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九支沟(东西湖大道6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细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闵候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8)广民初字第7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洪波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石佑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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