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381执异9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中百购物中心写字楼2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在本院执行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内部承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鄂1381执1479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贵院不予执行(2022)鄂1381执1479号案件。事实和理由:一、异议人从未收到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诉讼相关的所有应诉资料,更没有参加与该案相关的庭审及签收与其相关的法律文书,莫名成为被执申请执行人非常突然,所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006)广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涉嫌虚假诉讼,且程序违法。二、武汉市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已超过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三、异议人对武汉市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该判决执行事宜委托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异议人认为该授权委托书中的盖章及相关字迹的签署均不真实,异议人将依法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查明,2022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2)鄂1381执147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东大支行账户6228********内存款人民币2062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22)鄂1381执147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迎宾大道支行账户6217********_156_1内存款人民币2062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