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5执10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双拥路长城万富汇金座11楼1115室。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九支沟(东西湖大道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270712476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5万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2年11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2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但上述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53508元本金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